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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“恶魔老师”还是优秀班主任? 老师状告家长

2005-08-05 09:41作者:李旭兵出处:河南日报责任编辑:贾佳

  █案情回放

  2004年8月,7岁的小学生明明(化名)患了恐校症,明明的父母认为是班主任老师的殴打,造成儿子今日的情形,就四处状告班主任老师。觉得冤枉的班主任史老师认为明明父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,遂一纸诉状将明明父母告上了法庭。2005年8月2日,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  █庭审现场

  上午8时40分,准时开庭,合议庭由1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。

  原告史老师诉称,去年8月至今年2月24日期间,被告之子明明在她所在的学校一年级就读,她任班主任,她对明明像对其他学生一样关爱有加。明明转学后,其父母从今年3月开始投诉她,在举报材料中称“恶魔老师殴打学生,无耻学校拒不认错”,说明明患上恐校症是她殴打所致,要求把她调离学校并赔偿其10万元损失费。史老师称,被告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,进行恶意中伤,给她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。

  史老师及其代理人当庭出示了7组证据,证明被告侵权和其没打过明明及班里的任何一名学生,其中有一盘某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带和一份全班74名学生的家长联合签名的证言。

  被告胡某夫妇在庭审时显得有些激动:“今年1月,我们送明明去上学,他到大门口时就不敢往里进,见到史老师时马上就跑了,边跑嘴里边说‘吓死了,吓死了’,孩子说,史老师曾在教室里用书打过他的头。后来,我们只好把明明转到另外一所学校,但孩子还是不愿意去上学。我们有证据证明原告打了明明。”

  被告随后向法庭出示了其与明明的几个同学交谈的4盘录音带,并当场播放,然后说:“原告不仅打过明明,还打过全班的学生。”

  原告代理人立即质问道:“你知道史老师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打过明明吗?”胡某说:“我要是知道了,就不会坐这儿打官司了。”

  被告代理人认为,被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于合法行为,主观上并没有过错,不属于侵权行为。家长的联合签名不具有效力,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。另外,如果原告认为侵权的话,侵权主体应该是新闻媒体,而不是他们,要求驳回原告起诉。

 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。

  █庭后采访

  记者与原告史老师所在学校的一名负责人取得联系,她称:“我们学校有48个教学班,每班80人左右,班主任的压力非常大。史老师是一名优秀班主任,多次受到表彰。”

  一位小学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:“有些孩子在家长的溺爱下,心理多疑、脆弱。在学校与同学发生一点小矛盾,就委屈得掉眼泪,出现这种情况,老师和家长要联起手来解决,不能相互埋怨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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